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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476田准与朱峰、董爱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准,朱峰,董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田准,男,1985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朱峰,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董爱云,女,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申请执行人田准与被执行人朱峰、董爱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峰、董爱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董爱云银行存款人民币23528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