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6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州煤矿机械、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煤矿机械,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0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煤矿机械。法定代表人:王启旺,厂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山,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朝岭,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玉娟,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州煤矿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州煤矿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山、冯朝岭,被上诉人郑州煤机长壁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玉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8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安 军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邹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