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德群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德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5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德群,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辩护人金利富、叶沐夏,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德群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德群及其辩护人金利富、叶沐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开始,被告人何德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方式向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牌伪劣香烟以及走私烟等,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2016年7月11日,季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深蓝”的何德群购买了一条软中华香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软中华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何德群于2016年9月22日在杭州市余杭区横塘村东横塘路91号502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物证中华香烟8包、手机一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证人季某、侯某,4、展某,4、陆某2、窦某、沈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何德群的供述与辩解;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搜查笔录、勘验笔录;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QQ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德群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德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何德群销售金额达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均是用估计等推断性的言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不能按获利来推断销售金额;(3)支付宝交易明细只有转账明细,无法证明销售金额。2、被告人何德群系坦白。3、被告人何德群无前科。4、被告人何德群积极配合退赃。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何德群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开始,被告人何德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QQ、微信等方式向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牌伪劣香烟以及走私烟等,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获利45000元。2016年7月11日,季某通过QQ向QQ昵称为“深蓝”的何德群购买了一条软中华香烟,经浙江省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该软中华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何德群于2016年9月22日在杭州市余杭区横塘村东横塘路91号502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何德群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17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中华香烟8包、手机一部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3、证人季某、侯某,4、展某,4、陆某2、窦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德群的供述与辩解;5、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勘验笔录;7、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QQ和微信聊天记录;8、扣押决定书、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9、抓获经过。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德群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德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辩称指控被告人何德群销售金额达30万元,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何德群系用支付宝与微信进行销售烟草,收取货款,其销售金额根据被告人何德群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结合被告人何德群的供述,剔除其合法交易部分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德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德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中华香烟8包,予以没收。三、被告人何德群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170元,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何德群退出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14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建光人民陪审员 周圣达人民陪审员 赵绍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