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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灿吉、淇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郭灿吉,淇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灿吉,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淇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淇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县人民政府县长。郭灿吉因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行终12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灿吉申请再审称:再审被申请人违反法律程序,未履行法定职责,其征地公告、听证公告、送达回证等均是在诉讼中补办的。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合法财产证明,使用权长达几十年,甚至永久不变。再审被申请人在征地过程中未以书面形式告知,未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再审申请人需要长远的最低生活保障。再审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才知道再审被申请人以每亩3.3万元进行补偿,并分几次打入不知情的帐户中,且低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再审被申请人违反法律程序,在无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果树和药材强行推倒,其行为超越职权,严重侵犯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每年每亩2-3万元进行赔偿。再审被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法律程序,将涉案土地出让给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商品房的批复违法,应当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请求:一、撤销豫政土(2010)881号征地批复,返还土地使用权和财产;二、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果树、药材、果园损失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再审申请人郭灿吉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淇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违法。因淇县人民政府2010年2月对郭灿吉土地进行征收以及两次补偿时间,均早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淇县2010年度第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及淇县人民政府两公告的发布时间,存在先征收后批复的问题,同时,其征地调查结果未经被征地农户共同确认,不符合征地的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已经作出确认淇县人民政府因淇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征收郭灿吉承包经营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期间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撤销被诉批复,无正当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不应予准许。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淇县人民政府因淇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征收郭灿吉承包经营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郭灿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郭灿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阎 巍审 判 员  刘雪梅审 判 员  方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朱瑞强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