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邱继昌与达州市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继昌,达州市海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邱继昌,男,汉族,生于1940年4月27日,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达州市海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邱继昌与达州市海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海翔置业有限公司身份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邱继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成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