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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罗明全与罗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全,罗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664号原告:罗明全,男,195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勇,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社区新源路***号锦绣旗峰花园***栋商铺***号****号****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53477307。负责人:刘柏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泽平,公司员工。原告罗明全诉被告罗志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电子送达开庭传票及电话通知原告开庭时间,通知原告在2017年6月27日14时30分开庭。但原告罗明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42元,由原告罗明全负担。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