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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忠生与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生,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976号原告:王忠生,男,1979年12月31日生,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生与被告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忠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刘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柳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