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红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红霞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红霞,女,1980年出生。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红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孙洪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毛红霞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铆钉鞋l双、背心l件,皇岗海关于同日对其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2月31日,被告人毛红霞又经福田口岸入境走私鞋子、衣服等物品一批,皇岗海关于同日又对其行政处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3月5日,被告人毛红霞再次从福田口岸入境走私CHIARAFERRAGNI休闲板鞋l双、DEGAIA连帽大衣l件被现场查获。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毛红霞经福田口岸入境时被抓获。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红霞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毛红霞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提出其小孩七月份需要填报升学材料,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相同。本案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身份资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出入境记录、前两次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毛红霞的供述与辩解、偷逃税款核定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毛红霞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毛红霞为了赚取少量带工费,受雇帮助他人走私,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毛红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红霞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走私货物(品名、数量等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姜 君 伟审判员 黎 峰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雪霞(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