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xx和张xx;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xx、张xx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3民初2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xx、张xx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上诉人不知道也不认可买卖合同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上诉人徐xx、张xx与被上诉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日签订的《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甘肃和锐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为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慧芳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