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蒋太虚、向慧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太虚,向慧,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810号原告:蒋太虚,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慧,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蒋太虚、向慧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蒋太虚、向慧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太虚、向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太虚、向慧撤诉。案件受理费79元(减半收取),由蒋太虚、向慧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