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8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马全雨与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雨,李庆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27号原告马全雨,男,汉族。被告李庆稳,男,汉族。原告马全雨诉被告李庆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马全雨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全雨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马全雨负担。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