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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宋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宋晓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306号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镇温泉二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9525739XL。法定代表人:XX锦,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健娜,女,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杰,女,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宋晓莉,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宋晓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原告烟台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人民陪审员  李俊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林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