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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永祥、路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路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刑初5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祥,男,汉族,1957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兰西县,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效桐,黑龙江法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路杰,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1985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0月5日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10月20日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卢正康,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祥、路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7日以哈检刑诉[2017]5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仲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祥及其辩护人李效桐、被告人路杰及其辩护人卢正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祥与潘某系亲属关系,二人因合伙做生意而产生纠纷。于某1与潘某系朋友关系,并在此纠纷中多次出面帮助潘某,导致张永祥怀恨在心。1995年3月7日20时许,张永祥纠集被告人路杰及李伟、刘君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45号,张永祥为三人指明于某1家位置后在附近等候,路杰、李某2、刘某持枪及尖刀进入于某1家,于某1外出未在家中,三人便持枪击打于某1妻子被害人石某1欲右眼部、右腿部各一枪后离开,并持枪将途经此处的邻居曲某1右臂及腰部打伤。后被害人石某1欲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4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石某1欲系右下眼睑被散弹枪击中致颅内筛、蝶窦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被告人张永祥抓获,于10月1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将被告人路杰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永祥、路杰的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指认于某1家位置后即离开现场;其辩护人认为,张永祥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对张永祥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案发当天未持枪,也未进入被害人石某1欲家中;其辩护人认为,路杰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路杰认罪态度好,对路杰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祥与潘某系亲属关系,二人合伙做生意期间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后不断发生纷争。潘某的朋友于某1在二人的纷争中多次出面帮助潘某,引起张永祥不满。1995年3月7日20时许,张永祥纠集被告人路杰及犯罪嫌疑人李伟、刘君(均已死亡)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45号院外,张永祥为路杰等三人指明于某1家位置后在附近等候,路杰、李某2、刘某进入于某1家中寻找于某1未果,遂返回征求张永祥的意见,张永祥指使三人教训于某1家中女子,三人返回于某1家中持枪击打于某1妻子被害人石某1欲(女,殁年35岁)右腿部、右眼部各一枪后离开,并在逃离现场途中持枪将被害人曲某1(男,时年39岁)右臂及腰部打伤。后被害人石某1欲被送往医院抢救。1997年4月28日,石某1欲因右下眼睑被散弹枪击中致颅内筛、蝶窦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将被告人张永祥抓获;同年10月15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将被告人路杰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关于石某1欲伤害一案工作报告》《关于侦查南和街45号三歹徒持枪伤人案件的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1995年3月7日晚,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南马路派出所接到曲某1报警称,其邻居石某1欲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和街45号家中被人枪击受伤。南马路派出所立即出警调查,证人曲某1证实是张永祥领来的三名男子作案,公安机关确定张永祥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并于1995年3月13日、3月18日先后对其进行拘传、传唤,但张永祥提出案发当晚其与王某2、李某1在一起饮酒,王某2、李某1对此予以证实。因张永祥无作案时间,公安机关未对张永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后经进一步向王某2、李某1核实,二人证实是受张永祥指使提供了虚假证言,公安机关欲对张永祥进行刑事拘留时,张永祥已下落不明。被害人石某1欲经抢救无效于1995年4月28日死亡,同年5月2日,公安机关批准对张永祥刑事拘留。1995年5月6日,时任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副局长彭兰江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本案是由李某2、刘某、路杰、小春所为。后经调查,李某2、刘某均已死亡,未查到小春的具体信息,路杰下落不明。2016年,公安机关重新组织警力对本案进行侦查。通过运用大数据平台,对张永祥、路杰的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并经多方信息研判,确定张永祥在四川省成都市,路杰在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确定张永祥、路杰的具体位置后,于2016年9月22日在成都市昊宁家具饰品厂将张永祥抓获,于2016年10月15日在大连市中山区景山街金泰酒店门前将路杰抓获。2.被害人石某1欲的陈述:1995年3月7日晚上八点多钟,我刚回到家中,来了一个电话找邻居王某1,我在家门口喊王某1来接电话,王某1到我家刚拿起电话,随后有三个人进入我家,一个穿棕色紧身皮夹克,另一个穿黑色紧身皮夹克,背一个黑色皮包,两人都是二十四五岁,个头差不多,有一米六十七八那样;还有一个个头比这两个人高,有一米七十五六,二十四五岁,穿黑色长皮夹克。穿黑色紧身皮夹克的人问于某2是否在家,说他们是于某2的朋友,我就告诉他们于某2送货去了。他们就往外走,然后曲某1来我家了,问我刚才那三个人是干什么的,我说他们找大于子(于某1),曲某1说他们来了四个人,车停在院门口,不像好人。过了五六分钟曲某1回家,刚走到我家小院门那,这三个小子又回来了,进屋就站成三角形把我围在中间,穿棕色皮夹克那小子从裤兜拿出枪照我腿部打了两枪,打中了一枪,当时我就倒地上了。不知哪个小子说打她眼睛一枪,然后不知哪个小子就照我眼睛打一枪,他们三个就走了,我爬到院里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们三个打我时,我问他们为什么打我,有一个小子说他们来报仇。他们三个人都拿枪了,是手枪那么大的。3.被害人曲某1的陈述:我在南和街45号住的时候,和石某1欲家是邻居,张永祥原先在我们大院租了一个房子卖小食品,我和他就是在他租我们院房子时相识的,经常见面说话。1995年3月7日晚大约8点10分,我在院门口站着时,看见从南极街方向来了一台红色乃兹出租车,停在我们院门前的华宝商店那,从车里下来四个人,其中一个是张永祥,他从前座下来,其他三个人都是二十多岁,一个一米七十五左右,穿黑色皮夹克,背一个皮包;另一个一米六十五左右,脸较胖,穿棕色紧身夹克;还有一个一米七十左右,也背了一个皮包。他们在商店的货堆那说了五六分钟话,张永祥又回到出租车里,这三个人就往院里去了。这时院里的石某1欲喊楼上的王某1接长途电话,他们就进石某1欲家屋里,我就从院外往回走到院楼梯那,那三人从石某1欲家出来。我到石某1欲家跟石某1欲说这几个人不像好人。石某1欲说不认识他们,是找大于子的。我在石某1欲家呆了一会就走了,走时王某1还在石某1欲家中,我在石某1欲家小院那又碰到这三个小子回来,其中一个小子对我叫于某2,我说于某2不在家,去给别人送货去了,这三个人就进石某1欲家了,我走到院里老陈家门前时,出来一高一矮两个小子,对我说快上楼去,我往家走时,大个穿皮夹克的拿短枪对我放了一枪,打在我胳膊和腰上了。我就跑回家打110报案了,又给石某1欲的父亲打电话,说出事了,让他过来看看。后来有邻居到我家敲门喊我说石某1欲被人打了,我跑出去看见石某1欲在院里躺着,我们就把石某1欲送市医院去了。后来石某1欲在医院抢救治疗一个月左右死了。潘某和张永祥因为合伙做买卖有矛盾。潘某因涉嫌伤害张永祥被羁押的事我知道,是张永祥报案说被潘某打了,我当时正好路过现场,到道外分局作证了。我听潘某说好像于某1也给潘某作证了。4.辨认笔录:经对照片混杂辨认,被害人曲某1辨认出张永祥系领人持枪打伤他和石某1欲的人。5.证人王某1的证言:1995年3月7日晚上8点多钟,邻居石某1欲喊我去她家接电话,我就去她家里屋等电话,过了二三分钟,从外边进来一个二十多岁的人和石某1欲说话,是一个一米七十左右,穿黑色皮夹克的男子,当时外边还有人,进来的人问石某1欲于某2在不在家,石某1欲说送货去了。这时进屋的人就往外走,石某1欲把他们送到外边回来刚进屋,曲某1就来了,说刚才几个小子在院里好半天才到你家来,三个人不像好人。曲某1和石某1欲说话时,我爱人的电话就打进来了,我就接电话,大约五六分钟,我听石某1欲问你们干啥,接着我就听见两声枪响,吓的我没敢回头。枪响以后我听见有人从屋里往外走,过了一两分钟我从里屋出来看见石某1欲在地下坐着,满脸流血,还吐血,我就到院里叫人把石某1欲送市医院去了。6.证人于某1的证言:1995年3月7日,我爱人石某1欲在家被三个人用枪打了。7.证人石某2的证言:1995年3月7日晚上不到8点,石某1欲家邻居给我来电话说石某1欲出事了。石某1欲先后在市第一医院、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抢救,直到1995年4月29日去世。于某1夫妇跟张永祥之间没有矛盾,但张永祥和潘某因为在一起做买卖产生矛盾。于某1和潘某关系不错,还经常帮潘某,张永祥可能因此对于某1两口子有意见。8.证人潘某的证言:张永祥是我媳妇苗某的表哥。1991年,我和我爱人开始和张永祥共同在道外区南极市场租摊位销售糖果,1992年底和张永祥分开。于某1家在南和街45号,是我做生意临时租住处的邻居,他爱人叫石某1欲。我们关系很好。因为我在于某1家附近租房子住,张永祥总去附近溜达,和于某1也很熟悉。1993年,我和张永祥因为生意利润的事发生纠纷,张永祥把我告到道外区法院,说我骗他钱。当时于某1帮我在法院出具没有骗张永祥的证据,由于张永祥没有提供出相应的票据,他没有胜诉。张永祥很生气,之后经常找人到我的摊床前打我,我很害怕,1993年,我就从南和街45号院搬到东内史胡同住。1994年10月,张永祥自己骑摩托将右眉骨处摔破,说成我将他打坏,张永祥找人作伪证,道外分局将我拘留41天,后来在场的于某1、曲某1等人去分局为我作证,检察院没有对我批捕。我被取保时石某1欲和她父亲也去分局了,被张永祥看到了。后来张永祥总领人到南和街45号院和我在南极街的床子找我和于某1,还说早晚要我命。9.辨认笔录:经过对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潘某辨认出张永祥系1995年3月7日晚伙同他人持枪将石某1欲打伤的人。10.证人苗某的证言:我和潘某是夫妻。张永祥和潘某一起做买卖,因为钱的事产生纠纷,张永祥在道外法院把潘某起诉了。于某1给潘某找律师打官司,还到法院给我们作证,因为这件事张永祥就怨恨于某1。1994年潘某被道外分局羁押是因为张永祥自己骑摩托车摔倒了,他报案说是潘某给打的。潘某确实没打张永祥,于某1、曲某1等人在现场都看见了,他们都去派出所作证了,后来潘某被释放了。11.单永安的证明:1995年2月25日中午,我在南马派出所值班时,管内的潘文富(潘某)跑来派出所报警称,与其存在纠纷的张永祥领三个人到南和街45号门前要打他,他在挣脱中被人打了一砖头。民警到现场后发现人已散去。12.原福春的证明:1994年12月2日,我们道外公安分局案件科受理潘文富伤害张永祥(轻伤)一案,因潘文富不承认将张永祥致伤,报区检察院二次提请逮捕潘文富,都因事实不清退回,后我局对潘文富取保候审。潘文富被取保后曾找我提出张永祥多次找过他并进行威胁。我电话告知张永祥此案正在工作中,张永祥提出并未威胁潘文富,如果诬告他,他真的要去干潘某。13.证人王某2的证言:1994年11月左右,我在公安医院住院期间认识了张永祥,后来李某1通过我认识张永祥,我们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1995年3月的一天,张永祥找到我和李某1说,南马地区有一件案子怀疑他,派出所诬陷他,引导我和李某1说1995年3月7日那天我们在张永祥家吃饭,后来派出所找我时,我就按照张永祥引导我的话说了,实际上3月7日晚上我没和张永祥在一起。14.证人李某1的证言:1994年11月,王某2在公安医院住院期间,我去看王某2,当时张永祥也在公安医院住院,这样我们就开始来往。1995年3月的一天,张永祥找我说他让南马派出所叫去了,他在南马派出所有一起好像是打仗的事,让我帮助证实一下3月7日晚间在他家吃饭,我就在派出所出具了这份证言,实际上3月7日晚上我没在他家吃饭。15.证人姜某1的证言:张永祥是我前夫,二零零几年时我和张永祥离婚。不记得张永祥什么时间离开家,不知道张永祥因为什么事情离开家。1995年我在公安机关证实,1995年3月7日下午5点钟我回家看见张永祥和王某2、李某1在我家吃饭喝酒的情况不一定准,当时我不明白就在笔录上签字了。16.证人张某1的证言:张永祥是我父亲。大概二十年前,我父亲就离开家了,听我母亲和家里人说是去南方做生意了。17.证人侯某的证言:我是汽轮机厂驻京办业务员,张永祥是汽轮机厂计量处的工人。1995年3月29日或30日半夜,张永祥和另外两个人来到我们单位在北京的招待所,第二天那两个人就走了,张永祥在这住了几天走的。18.证人姚某均的证言:我是成都市昊宁家居厂的厂长。2013年6月,我聘任张永祥担任我厂的生产厂长,他是哈尔滨人,现在住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风和日丽小区。19.证人田某的证言:2008年我和路杰相识并在一起同居。2016年10月13日晚上,路杰和我说,他妹夫小军给他来电话说道外分局提审他妹妹路娟问路杰的下落及1995年的事。路杰说1995年是他们打仗的事,跟他没关系。10月15日11点左右,我听邻居说路杰被警察抓走了。20.证人张某2的证言:2016年10月13日下午,路杰的妹夫小军给我来电话说道外公安分局的警察找路娟说路杰1995年有事。后来路杰给我打电话说是1995年他们在道外把人用枪崩死了,说行为人死了,被害人也死了。并跟我说他自己没有什么事。21.证人宋某的证言:1995年9月末,我儿子刘军(刘某)让李某2用枪打死了,李某2跑了,后来我听说李某2也被宋兆东给正法了。22.案件现场示意图:现场位置及案发当晚被告人张永祥到达现场后的位置和证人曲某1当时的位置。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哈(95)公刑技医字第5884号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死者石某1欲右眼下睑内侧有一枚散弹创口已愈合,根据损伤的部位及特征,为散弹枪的射入口;右小腿胫前及右小腿后侧掴窝下的瘢痕,根据损伤的形态及特征,为散弹枪所形成的贯通创口;死亡原因为右下眼睑被散弹枪击中致颅内筛、蝶窦血管破裂大出血死亡。24.黑龙江省哈尔滨医科大学法医教研室鉴定A95440号鉴定书:死者石某1欲右侧下眼睑、眼眶内散弹创;筛窦、蝶窦散弹创;筛窦、蝶窦血管破裂出血,符合散弹由右眼眶内射入所致;死者严重贫血;死者心脏肥大、扩张,系由较长时间的严重贫血所致。鉴定结论为死者石某1欲由于反复的大出血,各脏器严重贫血,失血性休克,各脏器衰竭致死。2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政审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电话记录:被告人张永祥、路杰的身源情况及现实表现。26.公安机关呈请拘留报告书、拘留证:张永祥于1995年5月2日被批准刑事拘留。2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0)里刑初字第387号、(2011)尚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路杰的前科情况。28.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路杰于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9.死亡医学证明书、户籍查询信息:犯罪嫌疑人刘某于1995年10月1日死亡;犯罪嫌疑人李某2于1996年11月10日死亡。30.被告人张永祥的供述:潘某是我表妹夫,我俩在道外区南极小食品批发市场出床子批发糖块期间,因给兰西农民原料钱和工资,我和潘某产生了矛盾。我和潘某在南极市场吵吵过几次,还有一次潘某拿了一把斧子或者锤子把我右侧眉骨给打破了,当时也报警了,公安机关把潘某拘留了,后来我没有追究,潘某被放了。1995年3月7日,我在南岗区一个饭店吃饭时遇见刘某也在饭店喝酒,我知道他是混社会的,就给他们买单了,当时他们是三个人,我就认识刘某,后来知道那两个是李某2和路杰。刘某和我说在南极那边有啥事和他说,我就和他说我和潘某做生意,于某1总在中间瞎掺和,总出面帮潘某。刘某说他们可以帮我去说说,以后于某1就不会管了。我们就一起乘坐出租车来到于某1家,我给他们指了一下于某1家,说尽量别动手,然后我就离开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我不清楚。当年公安机关找我时,我已经知道李某2他们出事了,虽然不知道具体结果,但是怕被牵连,就找王某2、李某1说案发当晚我们在一起喝酒,实际上我们没在一起。31.被告人路杰的供述:1995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晚上五六点钟,李某2给我家打电话让我去花园街一个饭店吃饭。我到饭店后看见李某2、刘某,还有一个高个较瘦的男的,当时李某2给我介绍那个人叫张永祥,我们在喝酒的过程中,听张永祥和李某2说和一个人有矛盾,要李某2帮忙收拾那个人,李某2说一会就去。我们吃完饭从饭店出来,李某2说出去办点事,就是出去打仗的意思,让我也去。我们四个从饭店出来打了一台乃兹出租车,张永祥坐在副驾驶位置领道,我们三个坐在后面。车开到道外一个地方停下,我们四个下车,张永祥给李某2指点了那家的具体位置,李某2带着我和刘某去那家找人,张永祥在出租车上等我们。我们三个按张永祥的指点穿过一个门洞进入院内来到一家,李某2和刘某进屋找张永祥让李某2帮着教训的那个人,当时那个人没在家,他俩就从屋内出来,我们三个回到出租车处,李某2说人没在家,屋里有个女的。张永祥说教训教训那女的。我们三个又回到那家,李某2走在最前头,然后是刘某,我没有进屋,我看见李某2、刘某进屋后,李某2拿枪朝屋里的人打了一枪,就听一个女人的声音“妈呀”的叫了一声,随后我又听见一声枪响,然后我们就从屋内出来往回走,这时看见楼梯口处有个人,也不知道是刘某和李某2谁喊了一声,随后就冲那人打了一枪,打没打着我没看见。然后我们三个又回到出租车上,张永祥一直在车上等我们,我们一起上车走了。后来李某2和我去了我家,在我家我看见李某2拿了一把乌面黑色的左轮散弹枪。刘某从屋内出来时拿的是一把亮面的手枪。李某2跟张永祥比较熟悉,刘某和李某2是狱友。听说刘某因为什么纠纷被李某2给打死了,大约1996年李某2被道外分局击毙了。32.辨认笔录:经对照片的混杂辨认,被告人路杰辨认出刘君系1995年3月7日在道外区南和街45号持枪故意伤害案件的参与者之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祥、路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张永祥指认于某1家位置后即离开现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路杰在侦查机关供述张永祥指认于某1家位置后在现场附近等候,后其与李某2、刘某因寻找于某1未果返回告知张永祥,张永祥指使三人教训于某1家中女子的经过,该供述与被害人石某1欲、曲某1关于三名男子到石某1欲家中寻找于某1未果后离开又返回的过程相互印证,符合情理,客观可信,应予采信,张永祥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关于路杰案发当天未持枪,也未进入石某1欲家中的辩解,经查,石某1欲陈述证实有三名男子进入其家中站成三角形将其围在中间,且三人手中均持有枪支,该陈述与曲某1关于案发前三名男子进入石某1欲家中的陈述相互印证,应予采信,路杰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永祥纠集他人实施犯罪,路杰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路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张永祥、路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应依法惩处。鉴于张永祥、路杰的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张永祥、路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对二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26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路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卢 煌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本案判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二条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