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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季燕达与高金海、无锡优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燕达,高金海,无锡优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841号原告:季燕达,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白浪开发区。被告:高金海,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谷城县。被告:无锡优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上源物流F-1-6。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北路追日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燕达与被告高金海、无锡优嘉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原告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燕达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燕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燕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季燕达负担。审判员  张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