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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洪学与薛守伟、高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学,薛守伟,高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280号原告张洪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薛守伟,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高金娟,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学诉被告薛守伟、高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守伟、高金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