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洪学与薛守伟、高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学,薛守伟,高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280号原告张洪学,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薛守伟,男,汉族,197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高金娟,女,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学诉被告薛守伟、高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薛守伟、高金娟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学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