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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1336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建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336号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52号楼1610室。代表人:桂方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方柱,该公司员工。被告:陆建荣,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建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