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世光与张掖市金宇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世光,张掖市金宇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707号申请执行人蔡世光,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宇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治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世光与被执行人张掖市金宇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