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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葫芦岛市双龙贸易储运有限公司、林某、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葫芦岛市双龙贸易储运有限公司,林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守乾,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双龙贸易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茨山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于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某在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智代理审判员 魏博清代理审判员韩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铁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