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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宋先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82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808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20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宋先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间,被告人宋先成先后多次伙同他人到石狮市祥芝镇、锦尚镇等地,使用螺丝刀、老虎钳等工具,采取翻围墙等手段,盗窃钢管、电缆线等财物,共作案6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钟茂岛五金公司,盗走该公司的8根钢管(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2.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永宁镇山边村宏利制衣厂,盗走该公司的铜芯电缆线350米(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3.2016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钟茂岛五金公司,盗走该公司的2台电脑显示器(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4.2016年5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永宁镇山边村宏利制衣厂,盗走该公司的铜芯电缆线20米(无法估价)。案发后,赃物未追回。5.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锦尚镇锦南路深海活鲜大排档,盗走2箱喜力啤酒、2箱王老吉(共价值人民币274.8元)。案发后,赃物未追回。6.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到石狮市永宁镇山边村宏利制衣厂,盗窃3台电脑主机和7台电脑显示器(其中2台显示器价值人民币296元)时被公司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处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扣押、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宋先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先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先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被告人宋先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先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先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百七十四元八角,发还给被害人邱于仁;责令被告人宋先成退出盗得的上述无法估价之赃物(钢管八根、铜芯电缆线三百七十米、电脑显示器二台),发还给被害人石狮市祥芝镇大堡工业区钟茂岛五金公司钢管八根、电脑显示器二台、被害人石狮市永宁镇山边村宏利制衣厂铜芯电缆线三百七十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手套一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石狮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子杰录入员林莉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