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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小文、廖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文,廖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划)(2017)赣0729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文,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廖锋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谭小文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1)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锋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南支行账号62×××75上的存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员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