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小文、廖锋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小文,廖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扣划)(2017)赣0729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谭小文,男,1971年3月生,汉族,住全南县。被执行人廖锋华,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申请执行人谭小文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11)全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锋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南支行账号62×××75上的存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谌贻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员叶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