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顺利与廉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顺利,廉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高顺利,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被执行人廉磊,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现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高顺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廉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廉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廉磊名下2套房产,轮候查封廉磊名下车辆但且未找到实物,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