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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严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81民初564号原告:严强,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武鸣县。委托代理人:黄厚响,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西园路25号一层、二层。负责人:毛维异,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骞,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由原告严强负担。审判员  隆振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