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美妮与李小丁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妮,李小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陈美妮被执行人:李小丁本院在执行陈美妮与李小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小丁按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继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