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宏彬与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彬,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8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彬,男,汉族,1949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王凯,男,汉族,1988年9月29日生。本院在执行张宏彬与王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是退伍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患严重疾病,无法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6执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建代理陪审员 宋鹏飞人民陪审员 李爱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