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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晓强、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晓强,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吕志刚,赵传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8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晓强,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节庚,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宇,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艳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娜,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志刚,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传茹,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再审申请人李晓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南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典当)、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志刚、赵传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4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晓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后,申请人获得南华典当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他人借款情形与我方类似,所借款项系通过吕志刚偿还了南华典当。吕志刚与李晓强《电话录音》,证明本案讼争款项,已经通过吕志刚的账户偿还了南华典当。吕志刚系南华典当的工作人员,其在本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南华典当与吕志刚恶意串通,对申请人进行欺诈,后果应当由南华典当承担。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本案《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申请人的签字和指纹均系伪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南华典当提交意见称:李晓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强提交的《证明》,因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认定为本案新证据。《电话录音》系形成于2015年8月,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且录音内容也不足以推翻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另,关于李晓强提出吕志刚“职务行为”以及吕志刚与南华典当“恶意串通”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李晓强虽否认其在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上签字,但李晓强认可其在当票上签字、收到4000000元借款并用其名下房屋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且李晓强二审中提交的另一份借款合同(复印件)上也有李晓强的签字确认,故原审法院确认本案借款及抵押系李晓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晓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张松青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祁 帅书 记 员  林世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