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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勤花诉李运刚离婚纠纷一案中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花,李运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1849号原告:徐勤花。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凤飞。被告:李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君,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徐勤花与被告李运刚离婚纠纷一案,因需要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白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