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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金山与被执行人杨必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山,杨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鲁金山,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杨必成,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鲁金山与被执行人杨必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淑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