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0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金山与被执行人杨必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金山,杨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鲁金山,男,汉族,1967年12月6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杨必成,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托克逊县。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鲁金山与被执行人杨必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3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淑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沙鹏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