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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柴青江与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497号申请保全人:柴青江,男,1970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敦化市。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爱华,经理。申请保全人柴青江与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柴青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保全人延吉市温馨港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尤宗慧名下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30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柴青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尤宗慧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3270351.18元的冻结;二、解除保全担保人图们市富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的冻结。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