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储成忠、李龙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忠,李龙官,刘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23号申请执行人储成忠,女,汉族,1963年8月21日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龙官,男,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刘美容,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储成忠与被执行人李龙官、刘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龙官、刘美容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储成忠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龙官、刘美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李龙官、刘美容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6月2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储成忠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李龙官、刘美容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储成忠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6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启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