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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88号申请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鞍山之立山区胜利北路900号。组织机构代码:11906993-7。法定代表人:杨永柱被执行人:新疆福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阜康市天池南街2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78977925-0。法定代表人:刘树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起贵,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富城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2302民初7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相逢审 判 员  翟光辉代理审判员  哈山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