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申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梅姐、仙游县公安局公安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郑梅姐,仙游县公安局,胡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申157号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梅姐,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555号。法定代表人詹国荣,局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胡玉美,女,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再审申请人郑梅姐因诉仙游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梅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正当防卫致人轻微伤、公安机关非法拘留违法。请求撤销原判;撤销被申请人仙游县公安局仙公(度尾)行罚决字[2015]0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再审申请人郑梅姐用瓷碗砸伤胡玉美头部致其轻微伤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仙游县公安局在接到胡玉美报案后,经过履行依法受理、调查、审批、告知等程序,对郑梅姐殴打胡玉美致轻微伤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在调解达不成协议后作出仙公(度尾)行罚决字[2015]00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郑梅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梅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志闽审 判 员 史寅超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俊涛宋安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