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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蒋丽与王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王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301号原告蒋丽,女,汉族,1981年6月28日生,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阿录国,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庚斌,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诉被告王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蒋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