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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冯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平,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平,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周立平与冯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泽恩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