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立平与冯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平,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周立平,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冯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周立平与冯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泽恩审判员 XX荣审判员 何巧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童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