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0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子学与王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子学,王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喜军,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本院在执行吕子学与王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