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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吕子学与王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子学,王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0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吕子学,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王喜军,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市。本院在执行吕子学与王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巍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