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与李文、杨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李文,杨晓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4210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上庄村。负责人:陈玮,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文,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杨晓梅,女,1987年7月4日出生,住武威市,系李文妻子。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二坝支行)与被告李文、杨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二坝支行负责人陈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杨晓梅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二坝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文、杨晓梅偿还我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23日,李文、杨晓梅向我行借款3万元,用于养羊,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8.45625%,按季结息,息随本清,逾期利率加收50%,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2日,逾期未还,请法院判如所诉。李文、杨晓梅缺席,未作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李文、杨晓梅向农商行二坝支行借款3万元,用于养羊,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自助循环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8.45625%,按季结息,息随本清,逾期利率加收50%,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22日,李文、杨晓梅逾期未还,农商行二坝支行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李文、杨晓梅向农商行二坝支行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农商行二坝支行向李文、杨晓梅支付了借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李文、杨晓梅应当偿还农商行二坝支行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文、杨晓梅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坝支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李文、杨晓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