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赵云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赵云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会昌街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翟伟,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系永清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廊坊市永清县。被执行人:赵云台,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6】第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永国土资罚字【2016】第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有土地;二、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三、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56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查明,被执行人赵云台于2010年10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三圣口乡小朱庄村集体土地2800平方米建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表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永国土资罚字【2016】第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6】第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永国土资罚字【2016】第156-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项及第二项由永清县三圣口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田芳审判员 樊眉珅审判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