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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执恢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与云南诚德利矿业有限公司、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沈树兰、沈宁通、沈金培、王佳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宁勤功,沈树兰,沈宁通,沈金培,王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恢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住所:昆明市穿金路349号中产风尚中心9栋S18-21号。负责人陈裕茂,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云南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武定县狮山镇狮山路4号法定代表人宁勤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诚德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禄劝乌东德镇照布都黄草坪。法定代表人沈金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瑞明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禄劝阳光尚居A1-S-1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沈宁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勤功,男,汉族。被执行人沈树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沈宁通,男,汉族。被执行人沈金培,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佳丽,女,白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491号民事调解书,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7012908.54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执恢7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