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肖本灿与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本灿,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本灿,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国,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法定代表人:田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本灿因与被上诉人忠县长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通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中,上诉人肖本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本灿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本灿撤回上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民初4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1元,减半收取1585.5元,由肖本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向 亮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龙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