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建程与中山元菱成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建程,中山元菱成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6211号原(2016)粤2072民初6211号原告:杜建程,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中山元菱成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戚维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杜建程与被告中山元菱成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并向原告杜建程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原告杜建程在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逾期不交的,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杜建程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建程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子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