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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胥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轩宁,胥栋,袁静,薛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许轩宁,男性,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胥栋,男性,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袁静,女性,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薛小丽,女性,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胥栋、袁静、薛小丽财产状况不明,故申请人许轩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