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胥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轩宁,胥栋,袁静,薛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许轩宁,男性,1988年10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胥栋,男性,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袁静,女性,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薛小丽,女性,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侯马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胥栋、袁静、薛小丽财产状况不明,故申请人许轩宁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