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玉香与冯文杰、林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香,冯文杰,林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590号原告:林玉香,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逾龙、林辉,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文杰,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董海燕,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玉容,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玉香与被告冯文杰、林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玉香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玉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玉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玉香负担。审 判 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森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