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福岛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福岛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责人马志军,组织机构代码:86411104X,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被执行人淄博福岛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阳景,组织机构代码:740959962,住所地: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执行人淄博福岛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1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