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衣新龙、爱德现代牛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新龙,爱德现代牛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衣新龙,男,1968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爱德现代牛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朱诸路87号。法定代表人祝加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衣新龙与被执行人爱德现代牛业(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5】第649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 刚助理审判员  王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