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直诉被告赫金伟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直,赫金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1469号原告:曲直,女,1997年1月14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福东,凤城市刘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赫金伟,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住址:凤城市刘家河镇火茸沟村*组***号。原告曲直诉被告赫金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曲直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直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曲直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