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186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石家庄。被告:霍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石家庄。原告李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