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潘XX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2民初1213号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XX,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72元,依法减半收取3186元,由原告桂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