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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贵富与被执行人重庆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贵富,重庆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589号申请执行人熊贵富,男,生于1959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大溪口。被执行人重庆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熊贵富与重庆朗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