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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吕文方与李守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方,李守广,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3民初2394号原告:吕文方,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66年8月30日生,汉族,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淄博市张店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守广,男,198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简称安华农业保险)。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天乙路66号天乙花苑小区南门以东临街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魏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珺玮,男,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吕文方诉被告李守广,安华农业保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文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被告李守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珺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4月22日7时0分,李守广驾车顺柳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昌国路立交桥以南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吕文方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吕文方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7年4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守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2243.65元。被告李守广辩称,事故属实,依法赔偿,我有商业险10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辩称,事故属实,依法赔偿,认可被告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100万元并购买不计免赔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一致。原告提交证据1、责任认定书1份,证明事故责任。2、医疗费22243.65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医疗费单据4份,门诊病历2份,报告单1份,诊断证明1份,用药明细1份,住院病历1份。要求被告承担。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质证认为,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扣除10%非医保用药。被告李守广质证认为,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李守广驾车致原告吕文方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守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华农业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提出的医疗费超出交强险部分应当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文方医疗费10000元(已付)。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文方医疗费12243.6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73元,由被告李守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蓬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