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传丰与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丰,王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344号原告:李传丰,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凡亚晨、李园,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丰与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丰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