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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6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