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于2017年6月2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红人民陪审员 张青泰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搜索“”